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领导干部任前管理,规范任前廉洁审查、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任前廉洁谈话工作、廉政档案管理,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保护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任前领导干部是指保护中心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本办法所指廉政档案是对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
第二章 任前廉洁审查
第三条 按照组织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的原则,保护中心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名单函告保护中心纪委,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由保护中心纪委进行任前廉洁审查。
第四条 任前廉洁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快速高效、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廉洁审查主要内容:
(一)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涉及到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
(七)其他案件查办中涉及到情况;
(八)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测评情况。
第六条 拟提任副处级以上人员征求保护中心纪委意见的,先由拟提拔人员所在单位纪检机构严格把关,进行廉洁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保护中心纪委出具廉洁审查意见。
第七条 保护中心纪委通过查询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记录、线索处置及立案审查情况等,按以下分类提出意见。
(一)没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
(二)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经研究不具可查性,已予以了结;或经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未发现违纪问题,已予以了结;
(三)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已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但影响期、处分期限已满;或尚在影响期内、处分期限未满;
(四)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纪委正在初步核实,或正在立案审查。
第八条 保护中心纪委汇总各单位所反馈意见、廉洁审查结论,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对干部廉洁情况进行评价,起草《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函》(回复函主要内容参考附件1),经纪委副书记审批后,反馈保护中心人事部门。
第九条 保护中心纪委应当在收到人事部门《征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党风廉洁意见;情况特殊,需要及时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条 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在公示期间,保护中心纪委收到相关信访举报,按照保护中心纪委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流程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保护中心纪委应当及时将办理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所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管理。
第三章 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
第十二条 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的人员,坚持“逢提必考”,须参加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始终坚持把考试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的必经程序,并把考试成绩作为是否任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考试是对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进行的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考试坚持立足教育、以考促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应即提即考,考试时间安排在公示期间进行,由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人事部门应当在党委常委会议作出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决定后的2日之内,将应考试人员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保护中心纪委,由保护中心纪委通知应考人员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以党内法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委、保护中心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精神为主。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第十八条 考试对象的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保护中心人事部门应将考试涉及的内容纳入领导人员培训教学范围。
第十九条 试题由保护中心纪委统一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并适时更新。每次考试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作为考试试卷。
第二十条 应考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考试的,可委托所在单位纪检机构组织考试或以视频方式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由保护中心纪委组织统一阅卷,并向人事部门及时反馈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时间为90分钟,采取闭卷方式,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人事部门向保护中心党委提出暂缓任用的建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者,由人事部门向保护中心党委提出不予任用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保护中心纪委记入应试者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五条 保护中心纪委加强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任前廉洁谈话
第二十六条 保护中心纪委对新提任副处级以上人员,在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合格后正式到岗前,坚持“任前必谈”,实行任前廉洁谈话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任前廉洁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任前廉洁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即提即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保护中心纪委书记负责任前廉洁谈话。
第二十九条 任前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等党内法规;
(二)与新提任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三)给新提任人员发《告诫勉励信》;
(四)保护中心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对新提任人员提出具体要求。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选择。
第三十条 新提任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廉洁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保护中心纪委负责人同意,事后另行安排谈话。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中心纪委建立任前廉洁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保护中心纪委与人事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沟通衔接,共同实施。
第五章 廉政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加强对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护中心纪委对其建立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干部廉政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原则,牵引和推动干部考核监督、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分为个人填写和有关党组织、单位报送两类。
(一)个人填写内容(第一类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2.个人受奖励、惩戒和司法追究情况;
3.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4.执行礼品、礼金上交等相关廉洁制度情况;
5.亲属亲戚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保护中心任职情况或与保护中心业务往来情况;
6.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党组织和单位报送内容(第二类材料):
1.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结论性材料(包括谈话函询所作的说明及结论性材料、初步核实结论性材料、立案审查决定书、处分决定等材料);
2.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材料;
3.受处分领导干部的回访谈心材料;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材料;
5.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等材料);
6.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材料,以及就有关问题所作的其他检查材料;
7.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材料,犯罪但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8.违法受到政务处分的相关材料;
9.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材料;
10.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档案材料收集。
(一)本人填报。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根据需要,领导干部本人报告其他有关事项;
(二)纪检机构提供。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结论性材料、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材料、受处分领导干部的回访谈心材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材料,以及由纪委负责实施的责任追究材料;
(三)领导干部所在党委提供。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材料,以及就有关问题所作的其他检查材料;
(四)有关单位提供。保护中心人事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由其实施或提请党委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材料;直属单位提供领导干部犯罪及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反馈的领导干部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材料;审计处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材料;
(五)其他途径收集。纪检机构可通过其他途径收集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收集内容由保护中心纪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组织要及时提供。
第三十六条 档案材料报送。
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材料应及时报送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纪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上一年度《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报送民主生活会所作的检查材料,并及时报送述责述廉述作风报告等材料。纪检机构、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分工,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因提拔、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案对象的领导干部,其新进入的单位纪委应在一个月内向保护中心纪委报送《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保护中心纪委加强对干部任前廉洁审查、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任前廉洁谈话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八条 在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中,应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任前廉洁审查、任前廉洁从业知识法规考试、任前廉洁谈话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或泄密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保护中心纪委加强对廉政档案建立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廉政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凡建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报或不如实填报、漏报、瞒报个人廉政情况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造成漏报、虚报、瞒报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