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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作者:添加时间2013-06-06浏览次数:


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白林管审字201395号

 

各林业局、河西开发局、祁连酒业公司: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8日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区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甘肃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其所属各林业局(包括集团公司、祁连酒业公司和其他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约束内部审计行为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林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及职责范围内,以强化内部管理、改善运行效果、提高效率效益为目的,利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系列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林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认真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和做出决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林区实际情况,兼顾林业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有利于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管理局审计处负责对各林业局、所属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按职责分工实施审计作业时,应与各林业局、所属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审计实施和审计整改等方面保持互相沟通、有效联动,以提高审计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管理局内部审计按照单位隶属和产权关系,依据“集中管控,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条件成熟时向审计体系垂直化管理过渡。

第七条 审计处在管理局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局的规章制度,对本局和所属林业局、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管理局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内审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林区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已印发)精神和本办法的要求,设置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各林业局、集团公司、祁连酒业公司至少配备2-3名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审计处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对本单位资金管理、潜在违规风险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需的审计、管理和会计等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资格,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保证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条 各林业局、集团公司、祁连酒业公司和管理局审计处应根据林区实际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制度至少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或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内部治理及风险控制审计办法、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等。林区各级内审机构要逐步制定、完善投资后评价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等专项审计实施办法,逐步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进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和修订的内部审计制度,在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之前应先报管理局审计处审核,印发执行时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林区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律法规、单位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组织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对单位财务(或财政)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任中、届满和例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财政)收支、资产质量、企业经营和管理绩效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专项工程、基建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大宗采购、工程招标等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林区各单位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对各项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各单位预算外(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承包、租赁等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控股子公司、合作企业及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资金管理和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十三)对审计整改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

(十四)对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委托和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门审计。

(十五)对林区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稽查性复核。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负责检查、落实内部审计各项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验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直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单位战略需求、风险评估以及内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审计计划要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具体内容包括: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及时间安排,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在执行中根据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管理局审计处负责本级审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的编报、实施。各林业局、集团公司和祁连酒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应报送管理局审计处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可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和内部联动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工作开展前,按工作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由审计小组执行。工作组人员不足时,可从其他部门或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临时抽调,审计小组须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工作开始前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以客观、完整、清晰、重要为原则编制。审计报告应包括主要内容为审计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阅,经批准后,以正式报告形式印发被审计单位和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 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报告或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建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林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审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和核算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出具承诺书。

第三十条 各林业局、集团公司和祁连酒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审计处备案: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审计人员应当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二)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而不予披露。

(三)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

(四)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私人费用。

第八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1、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是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 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与审计事项密切相关的重要职务的。

4、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影响审计工作公正进行的。

(二)书面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出具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三)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制度:严格执行“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分管领导”三级审计结果复核制度。

(四)利用专业人员意见:审计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意见书。

(五)及时沟通和交流:对于审计中发现特殊问题、疑难问题,及时与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专业人员及领导交流沟通,并向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汇报。

(六)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根据审计目标和人员专长,明确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和责任。

(七)严格审计程序: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调查取证和工作底稿编制,随时整理有关记录,形成确凿的审计证据。

第九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按审计项目归集,一项一档,装订成册,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分项目立卷,档案封面须注明“年度-类别-序号”等标识。

(一)审计组在项目审计准备阶段,就应对审计档案工作做专门安排,并对相关责任明确到人。

(二)应当立卷、归档的审计档案资料,由审计组成员搜集、挑选、加工、整理,以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卷内审计资料目录排序以审计程序排列,资料编订遵循重要性原则和目录顺序。同种资料的装订,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的顺序进行。每个审计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当包括:

1、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和被审计单位所签署的意见。

2、审计结论、整改意见和整改检查情况材料。

3、经批准的审计计划或任务文件。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及领导批示、指令,审计通知书,会议纪要等。

5、有关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前调研资料,审计说明、函件、试(计)算表,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6、有关审计项目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通报及决定。

7、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函证资料等;

 8、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它辅助材料。

(四)一般性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于次年初移交档案室保管,跨年度审计事项的档案资料于审计结束年度移交档案室。

(五)审计调查事项的档案资料,按专题立卷,视材料多少分卷存档。

(六)以其它单位为主,审计部门参加查处事项的有关资料,按日常文件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资料,需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涂改、折叠和损坏。审计档案资料原则不准外借。

第四十条 档案资料要按时间、分类入柜、加锁,定期检查,严格执行移交和监交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