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时间:2023-09-07 来源:

省林草局会同交易中心拟定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是我省加快推进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任务,也是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草原管理处认真研究了我省推动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目标要求,在全省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难点问题以及草原承包管理与草原确权登记有关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多次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根据《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起草了《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拟在解决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无平台、不规范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7号)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3)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在认真调研基础上起草完成,2023年6月始,对全省十四个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及其所属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也对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省林草局各有关处室,以及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农发山丹马场、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和重点企业征求了修改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六十余条,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二十余条,极大地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办法(送审稿)六章四十五条内容。

并通过了专家论证,现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按照平台交易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规范开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分级审核备案管理,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监管,以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的建立、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草原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负责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网上交易见证、流转信息服务、建立和管理交易电子档案、交易活动中信用监管等。

2、明确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范围。长期以来,在传统草原放牧生产经营中,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草原生产粗放,分散经营格局明显。随着社会资本进入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强化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以多元主体经营草原,并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促使草原畜牧业生产提质增效,引领草原生产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保证农牧民持续增收,增强现代畜牧业竞争力,提升草原综合生产力都极为必要。本办法充分考虑了农牧民传统的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管理方式,并针对国家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与工商资本参与草原现代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利用草原数量及所能承载的牲畜能力,明确了必须和可以进入平台交易范围的要求。办法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方自主决定或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决定以法定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草原面积超过300公顷、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必须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期限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和流入方可以进入,也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发包方应当做好监管工作。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是符合目前我省广大草原牧区农牧民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现实状况的。

3、明确了对交易参与人的分级审核管理。由于涉及草原生态红线区、生态敏感区,权属变更与争议、流转草原位置区域、草原利用方式,以及办法第七条禁止和限制交易等问题,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进入平台交易参与人、流转草原利用状况,按照使用草原面积和草原所能承载的饲养牲畜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再进入平台交易是必要的。办法还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流入方及公告项目进入平台交易进行审核等内容。通过分级审核管理,可以最大程度解决交易权属争议纠纷,流入方草原生产经营能力和信用,以及利用草原区域政策限制等问题,切实保障转出方与流入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流入方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

4、明确了草原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草原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是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也是草原承包经营权平台交易作价参考的依据,本办法明确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草原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的审核利用极为必要。本办法规定,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基本条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有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评估结果为平台交易作价参考依据。并规定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草原,可免评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时,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同时规定首次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

5、明确了违法交易监管与处理。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责,对违反交易活动行为进行处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强化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等职责,对违反招拍挂方式流转的,泄露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以及意向流入方扰乱交易秩序的等情形,进行责令改正,暂停交易,停止办理权属登记处理等处理。办法还规定,转出方签订合同时,对降低交易价格、实质条件等条款的,林草主管部门将责令转出方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将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等处理措施。同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配合林草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流入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流入方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标的的;流入方放弃竞得标的、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流入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价款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的等情形视为流入方违约,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6、明确了平台交易程序和申请办理规范。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平台交易申请、公告发布、报名申请、组织交易、交易中止和终止、合同签订与交割结算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规定,衔接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接乡(镇)人民政府正在开展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以及对草原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等。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该办法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政策措施。


相关链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