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中央在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3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根据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中关于“农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党费的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的要求,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我省农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分三种情况执行:
一是普通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主要适用于全省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民党员。
二是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可参照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三是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关于留存党费的单位和比例
1、党的关系隶属省委管理的党组织和中央在甘单位,有下属独立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的,该下属独立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40%,其余上缴主管单位党组织;主管单位党组织从所收党费中提留20%,其余上缴省委。无下属独立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的,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40%,其余上缴省委。
2、党的关系在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党组织,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40%,其余上缴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委从所收党费中提留50%,其余上缴省委。
3、县(市、区)党委,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90%,其余上缴市(州)委。党的关系在市(州)委的大中专院校党委,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60%,其余上缴市(州)委。市(州)委所属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以及党的关系在市(州)委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一次提留党费40%,其余上缴市(州)委。
市(州)委从所收党费中提留20%,其余上缴省委。
4、党的关系在省委的大中专院校党委,一次提留所收党费的60%,其余上缴省委。
5、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及其监管的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等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向省委上缴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市(州)的中心支行党委要向所在市(州)党委上交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在县(市、区)的派出机构不再向所在地党委上缴党费。
6、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组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重新确定的农民党员收缴标准以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党费留存单位和比例,从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抓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党费缴纳纪律,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长期不交党费的,要按党章规定作出必要的处理。党费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中央规定的五种用途规范开支,严禁滥用党费购买与开展党内教育无关的物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规范党费管理机构和程序,要有专人管理党费,专立帐目、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向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党费不能同行政等其他费用混在一起,要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或借支、挪用。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