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上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五)对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无届期的领导班子按照党委的届期确定述职述廉的时间。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述职述廉方案;
(二)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班子成员本人反馈意见;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本人;
(四)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五)党委(党组)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述职述廉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六)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述廉;
(七)述职述廉后,结合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以书面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两个方面:述职述廉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测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述职述廉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测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评议表与民主测评表发给与会人员,由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会后统一收回整理和统计。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留存,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八)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对其本人的评议或测评结果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九)领导干部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十) 党委(党组)在本地区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一)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第八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单位述职述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述职述廉。
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一般应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九条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督促、协调和指导。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提出述职述廉单位建议名单,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制定述职述廉工作计划;
(二)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指导做好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工作;
(三)汇总分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的重要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又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对民主评议中反映问题突出、意见比较集中,且民主测评中“不称职” 票或“较差”票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考察和了解。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机关或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商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