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全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后召开的,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召开民主生活会,事先要认真制定方案,并将会议主题和开法提前15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并对会议内容及基本要求提出指导意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上一级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召开专门解决有关问题的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所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环节:
(一)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拟定的会议时间和主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等方式,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征求意见书面材料,提前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
(二)开展谈心活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本着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坦诚沟通思想,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创造有利条件。
(三)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刻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提出改进措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实际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自我批评,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领导班子成员对组织已经掌握并落实的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制定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群众意见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目标、实施步骤、具体措施、时限和责任。
(六)通报会议情况。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要把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通报,或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正职是本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会前准备工作,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引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领导班子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检查纠正,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及时指出问题、不督促自查自纠,使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的,上级党组织要对该机关党委(党组)正职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整改措施中的整改事项原则上在一年内整改完毕。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八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其转达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应在20天内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部门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省、市(州)纪委和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对下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省、市(州)、省直部门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省、市(州)纪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直部门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同志,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县(市、区)党委和纪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较多、党员和群众意见较大的,上级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经批准可以提前介入,并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检查。纪委、组织部门指派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经研究后要责令重新召开。
第十一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评估制度。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评估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每两年要对下一级地方、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时,应采取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召开党员和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作出综合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跟踪检查制度。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动态,定期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遵守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认真审查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报告和发言记录,跟踪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党员、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权利保障机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和鼓励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和作风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于署真实姓名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具体问题,要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本人。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借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商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