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内部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量:

为了深化林区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推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林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中共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林区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以及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各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行政班子组阁制

第1条 本章所涉及内容主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个林业局和河西综合开发局。

第2条 管理局对各局领导班子提出任期总体经营目标,局长及班子其他成员按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提出任期内发展目标和年度目标,经管理局批准后,与局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各局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3条 局长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效率及其效果、资金争取及其投资、天保工程及其内部管理和其他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以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为准)。

林区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也要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各自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并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4条 各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为本局领导班子任期经营目标第一责任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凡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须按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职代会议事办法和局务公开等制度执行,全面接受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5条 各局领导班子接受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按《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相应的奖励;对“部分完成”或“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按《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追究办法》对班子成员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党委、纪委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在完成本职业务责任目标的同时,对本单位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负相应责任。

第6条 各局局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管理局党委按照林区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任命或聘任。其中,局长实行聘任制,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实行任命制(或选任制)。必要时还将实行公开选拔任用制。

第7条 各局行政领导班子职数按单位规模和业务量核定,各局行政班子职数暂定为:洮河林业局8人,迭部林业局7人,舟曲林业局6人,白水江林业局6人,河西综合开发局8人(含酒业公司),不含兼职人员。各局设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各局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4名行政班子成员组成。

第8条 行政班子实行局长组阁制。副职组阁名单由局长提出。副职组阁备选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原班子成员、其他单位未被组阁的县处级干部、县处级后备干部。提名人数多于应配职数。其他确需组阁的人员,须经管理局按照林区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

第9条 行政班子组阁方案由局长提出,征求本局党委、纪委、工会意见后,上报管理局审查,经管理局党委常委会议确认后,由管理局发文聘任。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10条 实行领导干部内部离职退养制度。各局县处级领导干部中,男达到58岁,女达到53岁的,不再担任实职,经本人申请后实行离职休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原享受工资待遇不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11条 各局领导班子中未能被组阁聘任的县处级干部,男达到56岁以上,女达到51岁以上,按离职休养办理。其他落聘人员可以到其他单位接受组阁。最终落聘人员实行一年的待岗期,享受原工资待遇,第二年度仍然落聘的,降职安排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12条 实行公司制管理的企业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经理班子按公司章程或参照本办法聘用。

第二章 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班子组阁制

第13条 本章所涉及内容主要适用于林区各事业单位和管理局机关。

第14条 根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林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对县处级干部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制。

第15条 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其职务自动解除,并实行新一轮的选聘和重组。

第16条 正职由管理局党委常委会议作出选聘决定,再由单位行政正职(或部门正职)组阁班子。其中事业单位班子由3至4人组成,部门班子由2至3人组成。

第17条 副职由正职在原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县处级干部(可按条件跨部门)和经组织确定的后备干部中组阁。备选人数多于应配职数。其他确需组阁的人员,须经组织部门审查任职资格,进行相应的考察。

第18条 组阁副职的名单由正职提出,经管理局组织部门审查确定任职资格后,由管理局党委常委会议作出任职决定。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待遇(在受职数限制时期,可实行负责制或助理制)。事业单位和管理局机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副职向正职负责。

第19条 设有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过渡到党政领导职务一肩挑的领导体制。

第20条 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接受管理局的年度和任期考核。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80%,或任期责任目标90%,或出现重大问题(如安全、经济、廉政等),免去正职职务,班子解体重组。

第21条 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县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和结果的运用,按管理局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22条 现任县处级干部,未能被聘任或组阁的人员中,男达到58岁,女达到53岁以上的,实行离职休养,享受相应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制干部按上级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其他落聘人员一年内享受原待遇,安排其他工作,第二年仍没有被组阁的,降职使用,按新任岗位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23条 林区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的科级干部的聘任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末位淘汰竞聘制

第24条 本章所涉及内容主要适用于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含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25条 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

第26条 各年度末,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业务职责,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由单位或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结合机关全员测评、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测评等方式,每年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末位淘汰,并对此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第27条 对末位淘汰后实行竞聘的岗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公布竞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供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或符合条件人员参与竞聘。

第28条 竞聘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该单位或部门正职,在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基础上进行。

第29条 凡被末位淘汰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原岗位竞聘。

第30条 年度末位淘汰人员一年内实行待岗,每月扣除本人岗位工资的50%,接受相应的学习和培训,到下年度再次参加岗位竞聘。连续两年未竞聘成功者,调离本级机关,到基层单位参加竞聘。要逐步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第31条 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实行末位淘汰竞聘制。

第四章 附则

第32条 各局、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班子中,新组阁的副职如出现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一律免去职务,并追究正职或组织人事部门的用人失察责任。

第33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提拔到科级以上岗位的干部,在下一轮组阁和聘任中,未被组阁聘任的,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按下一级职级聘用。

第34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管理局党委负责。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和人事科教处按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35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和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