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防火知识
防火知识
怎样对待扑火受伤和牺牲的人员

 

怎样对待扑火受伤和牺牲的人员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主办单位:Copyright©2012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1-2158722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59号 邮政编码:730050
电子信箱:bljgzb@126.com 备案号:陇ICP备14001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