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建立了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9年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分别由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每月180元、160元、140元调整为每月280元、260元、240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340元/月;二类地区,320元/月;三类地区,300元/月。据悉,这是甘肃省第三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公告限制,原甘政发[2000]10号文件停止执行。
三类地区划分范围
根据甘肃省实际,全省划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一类: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二类:天水、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等市的秦城区、北道区、凉州区、甘州区、肃州区、安定区、崆峒区、西峰区,陇南地区的武都市,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三类: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