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3 浏览量: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3)23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中心)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央在甘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口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制定《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按照省上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和省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真正体现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切实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他们自谋职业,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市场竟争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从本地实际情
况出发,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有关证照、减免税费、提供场地、咨询政策时可采取现场联合办公、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优质服务。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掌握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照审核发放程序,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防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同时,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四、按照《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甘劳发(1999)248号)发放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仍然有效,凭此证可继续享受该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效期到2003年12月31日为止。
    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用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0三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贸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征》的管理和发放,制定本办祛。
    第二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是指协议期未满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期已满但未出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的,是指已按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费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除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需提交《下岗职工证》、身份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交《失业证》身份证、《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三)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根据关闭破产企
业清算组提交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名单,本人需提交身份证、《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再就业优取证申领表》;(附件二)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交《失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长期失业者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四)
    第五条 准备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下述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申请:下岗职工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职工名单进行公布2日内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统一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认定,中央企业报省再就来工作办公室。
    3、认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在2日内对下岗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后,签注意见。
   4、发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有关证件材料报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编号,并在相片骑缝处加盖发放机关钢印后发证。(《再就业优惠证》编号方案见附件五)
    第六条 其他符合申领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人员按下述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申请:失业人员本人持相关证件、材料 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公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申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2日内无异议的,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认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2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批意见。
    4、发证: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  《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编号,并在相片骑缝处加盖发证单位钢印。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发证。
    第七条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由  下岗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申请,进行  初审和复核,并在街道或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  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  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九条《再就业优惠证》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条《再就业优惠证》的填写
“原工作单位性质”栏:在相应栏目中划“√”,剩余栏目划  “×”。
      “本人身份栏”:在相应栏目中划“√”,剩余栏目划“×”。
      “是否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栏:对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加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蓝色条章。如不属于,不需填写。
      第十一条《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应当与本人有效身份证相符合并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工商、地税、国税、财政、经贸、建设、金融机构、土地等部门基层执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不得打折扣或借故不办。如有关执法人员不落实优惠政策,持证人可按各单位公示的监督电话进行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申领表》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由下岗失业人员免费领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国有企业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2、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4、长期失业者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5、《再就业优惠证》编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