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3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民主工作机制,防止个人说了算,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则。
    一、处务会由处长主持。处长不在单位时,确有急事需处务会议    研究,由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各岗位主管人员参加。
     二、处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由主管文秘同志担任会议记录员。
     三、处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根据全局总体部署,安排布置处内中心工作;通报总结各岗位工作情况,提出促进工作的措施及要求;
      2、研究下列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并呈报局务会议研究或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或做出决定予以贯彻落实。
     (1)全局性的《实施方案》、《办法》、《实施意见》等;
(2)工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确定,职工工资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养老保险财务决算、预算、基金征缴计划;职工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低保对象及标准的核定;医疗费核销,以及其他需提交处务会研究的事项。
四、提交处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会前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并整理成文字材料,经主管处长同意并与处长沟通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五、未尽事宜在实施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