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管局关于印发林区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3 浏览量:
白林管劳字[2003]第156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再就业,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发[2002]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拟订了《白龙江林区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尽快建立工作机构。要求九月份之前各单位、各场建立就业及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点,在力争省上政策、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做到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
二、高起点起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规范运作,责任到人,服务到位。
三、职能要健全。全面承担起开发林区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向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及其他职能发展,不能搞单打一。
四、强化管理。林区各服务站、点,是直接面对下岗失业人员、职工群众的窗口,关系着林区社会稳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因此,在加强基础业务管理的同时,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附:白龙江林区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白龙江林区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
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林区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环境,保障林区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并逐步向地方平台过渡。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精神,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管理局、各林业局应成立林区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各场级单位设立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点,其它企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条  林区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设在本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内部调剂,保证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同步到位。与此同时,要积极向省厅申报对所设机构进行批复,并申请有关政策、资金的扶持。
第四条  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搭建全林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逐步与地方社区平台接轨,保证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决策科学,统筹有序。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白龙江林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中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愿望的下述人员:
1、林区下岗失业人员;
2、林区待业人员;
3、尚未安置的林区退伍军人;
4、尚未安置的技校毕业生;
5、林区职工家属;
6、外来务工人员;
7、其他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人员。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掌握林区求职人员状况,了解调查劳动力需求市场,搜集、鉴别发布、反馈有人单位信息,统筹安排林区求职人员的劳动用工。
第八条  帮助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有关证件,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  协助管理在本单位临时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档案、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为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需求登记,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介绍推荐求职者。
第十二条  开展劳动政策宣传、咨询,对求职者进行素质测评,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其掌握求职方法,了解就业状况。
第十三条  为需要培训的求职人员联系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并为职业培训单位提供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第十四条  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林区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点应按以下程序运行:
1、劳动力需求登记。林区用人单位需要劳动力时,必须提前到本单位富余人员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进行登记,以书面形式提供用工数量、工种、用工期限、要求及劳动报酬等有关情况。
2、求职登记。凡林区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愿望的人员应主动及时到就业及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站、点进行求职登记,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
3、发布信息。利用各种媒体和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林区劳动力求职和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
4、审核推荐。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认真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同时督促、指导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当本单位掌握的求职人员不足时,可与上级站或其它单位的站联系,相互调剂,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