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管局关于理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3 浏览量:
白林管劳字[2003]033号
局属各单位:
   自林区停止木材生产,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全局的人员结构、职工的劳动条件及劳保福利等客观情况均发生重大变化,原企业主体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己无法履行。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尽快理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各单位的劳动用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现就依法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甘劳发<98>177号)和《白龙江林管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白林管劳字<97>035号)有关规定,原则要求各单位与用工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就新制订的岗位责任、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保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等达成一致,以共同履行。
 1、对本单位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后,现已安排到天保工程岗位上的人员,原用工主体不变,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这部分人员统一重新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通过改革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其用工主体由原企业主体变为改制企业,一般订立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及时为入股人员接续好养老、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引导多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根据其期限短、流动性大的特点,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平等协商,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劳动条件达成一致后可签订就业协议。对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性就业,用工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到目前己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人员,原用工主体不变,只对原劳动合同根据内退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依法予以变更后双方履行。
二、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台帐和各种报表制度,同时进入计算机管理,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管理环节处于动态化管理。从今年开始,不允许出现未签劳动合同或临时性短期就业协议而使用劳动力的现象。
三、继续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防因用工单位不签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或拖欠工资以及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真正使用劳动合同来规范各单位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步入轨道,在林区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各单位重新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要求2003年4月底完成,并随之转入正常运行。管理局也将制订验收办法适时对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地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I、国有企业劳动合同书;
    2、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书:
    3、临时用工合同书。
        (略)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