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管理保护好森林资源,确保经济民警、护林员在资源管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经济民警和护林人员,在站、点守卫、电台、了望哨值勤、巡山查林、扑救火灾等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经济民警、护林员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积极配合林业政法机关查处林政、林业治安、林业刑事案件和开展“护林刹风”专项活动。落实防范措施,强化林区森林资源管护。
第四条 经济民警、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2、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行为,及时报告情况;
3、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4、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5、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6、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计划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在执行保卫森林资源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要遵守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扑火安全守则》,要有组织、有纪律、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服从组织调遣,严禁擅自离队或单独行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经济民警大队、中队、分队、护林站、点、了望哨要及时组织经警和护林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森林法》、《安全生产法》、《扑火安全守则》等有关法规,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辖区森林资源管护特点,对队员进行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 安全检查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列入计划限期整改。
第七条 经济民警大队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深入各经警中队、分队、护林站、点、了望哨进行安全检查。各经警中队要经常深入一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资源管护中存在的问题,或分别监督、检查各中队、分队、护林站、点、了望哨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劳动安全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操作或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经济民警大队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中队每月召开一次、各分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检查通报总结会议,形成每天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小结安全的工作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
第九条 各经济民警大队、中队、分队、护林站、点、了望哨,要严格执行安全挂牌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挂牌值班记录和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队及各护林站、点、了望哨要做好自身的防火、防盗、防毒(采食野生蘑菇、山野菜、冬季取暖一氧化碳以及其它物品的中毒)、防雷击、防汛和预防其它自然灾害工作,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好生活用火、用电。
第十一条 在防火、防汛期内各值班电台,各站、点、了望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做好值班、交接班和通话记录。
第十二条 各电台、中转台、了望哨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操作使用电台、基地台和对讲机,并为其充电和随时维护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遇到雷雨天气要及时关机,雪停后要及时清理太阳能电板积雪,确保人身和通讯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 各经济民警大队、中队、分队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杜绝弄虚作假。遇事请假,严禁私自外出以及上班期间酗酒滋事和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加强对配备的指挥车、运兵车以及各站点配备的用于巡山查林的三轮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严禁无照驾驶、酒后驾驶和车辆带“病”行驶。严禁经警、护林人员私自驾驶摩托车和搭乘其它机动车辆巡山查林,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凡风力在5级以上,大雨、大雪天气或天黑、浓雾、能见度小于50米,不得进行野外林内巡查。
第十六条 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要配带好防护用品和扑火工具,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经济民警大队、中队、分队、护林站、点负责人在安排经警、护林员巡山查林时,必须两人以上为一组,按照安排好的林班小号和路线进行巡查。不允许途中随意改变巡查任务和巡查路线。
第十八条 经济民警大队、中队、分队、护林站、点负责人在安排经警、护林员巡查任务的同时,要和安全员认真检查每一个巡山查林人员的防护用品的穿戴和防范物品的携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要讲解当天执行任务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同时安排好留守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在巡查和返回途中,负责带队的同志和随行人员必须仔细观察桥涵、林内腐朽木、枯立木、枝丫搭挂、山石滑落等情况,选择安全熟悉、坡度较缓的路线行进巡山护林,同时要时时提醒队员并互相照应,避免队员掉队或注意躲避防止石头等物滚落伤人。中途休息、吃饭时,要选择安全地带,不允许饮用山间不卫生的水,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禁止爬树、攀越悬崖峭壁、涉膝部以上的山间溪水和水潭或在危险地带停留观望以及在巡山查林途中追逐打闹玩耍。
第二十条 巡山查林时,发现毁林开垦、侵占林地、盗伐、盗运林木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制止、抓获。力量悬殊时,要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及时报告森林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巡山查林结束返回驻地后,各队、站、点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当天在巡山查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各自巡山护林工作日记和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只对白龙江林区资源管护人员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