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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林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林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林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林区全面贯彻执行,保证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林区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职数控制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林区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具有领导林区发展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林区党委、行政、纪委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内设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

    林区经济实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中涉及选举的林区工会、共青团和经济实体(产业公司)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林区两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林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扎实的政治理论功底,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政治考验。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林区各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林区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职工群众和组织公认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朴素节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道德修养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反对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大局观念强,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林区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处级副职提任处级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由科级正职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二)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科级副职提任科级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担任科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四年以上。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前,应当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林区业余党校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处级领导干部脱产培训不低于一百一十个学时,科级及以下干部脱产培训不低于九十个学时。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必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主要从全林区范围内选拔任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任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据职数空缺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方案由党委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职数、职位空缺、资格条件、选拔范围、选拔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民主推荐按照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上列第(二)至第(五)款程序应由考察组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或一批提拔处级干部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会议推荐,分为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两种情况。

    直属单位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党政工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不少于五人);

    (三)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四)所属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

    (五)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职工参加;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机关部门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全体干部;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科级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或提任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此条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或一批提拔干部三人以上(含三人),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和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整体调整,由本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常委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单位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成果和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林区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职工收入、改革创新、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保护培育、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客观公正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林区两级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七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工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年度考核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工会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管理局机关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程序组织实施,报管理局党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备案)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任职前,应当上报管理局党委备案。管理局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林区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委任制和选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任领导职务,除特殊岗位和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以下领导职务,试用期为一年:

    (一)各单位党委、行政班子的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党委向工会等其他组织提名,须履行选举程序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四十三条 由党委向有关经济实体提名,须按公司有关章程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公司依法任命。
 

第九章    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全林区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岗位、数量和范围。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林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方案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实绩

    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林区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副职领导任职满五年以上的,有计划的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三)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林区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与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五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岗位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认真做好工作程序纪实、重要情况纪实和特别情况纪实。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中共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委员会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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