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林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意见》,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半年核算一次,月平均数为交纳党费基数。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由审批其薪酬收入的单位党组织核定其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应交纳的党费数,并书面通知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按核定数交纳,所在党支部负责核定其余月份应交纳党费数。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承包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该类党员交纳党费,由该党员所在党组织按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党费交纳基数,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执行。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各单位党委对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交纳党费的50%用于该党支部组织活动费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所需费用向所属党委申报,经核实符合党费开支规定的,全年累计使用党费按不超过该党支部上年所交纳党费的50%,凭开支发票报销。
第六条 下岗失业的党员、无收入的家属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全体党员中通报。申请中应写明困难的情况、申请少交数、申请期限。少交党费的,党费交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少交、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少交、免交到期后,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上报工作,负责批准的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回复工作。
第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在完成应交党费的基础上,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在党员交纳一次性党费起10个工作日内,上缴管理局党委组织部转账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再由省委组织部转账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对连续3个月未交纳党费的党员发放《党员逾期未交纳党费的警示函》,提出警示,督促党员自觉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目标考核内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故意瞒报、少交党费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造成重大影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党员每月按时、足额向所在的党支部上缴党费;二级党委、党支部(总支)每季度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所属党委党费管理部门;各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每年在7月初和次年1月上旬分两次将党费转账或汇至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党员上缴党费时,收款人必须在党员证上登记收缴党费的时间、交纳基数,比例和交纳金额,并签字或签章;党支部(总支)上缴党费时,必须附《党支部(总支)季度党费上缴明细表》;各单位党委上缴党费时,必须附《基层党委半年党费上缴明细表》。接收党费的党组织必须为上缴党费的党组织出具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收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所交纳的党费,30%上缴管理局党委组织部,70%提留本单位党委。其他二级党委、各党支部(总支)党员所交纳的党费,60%上缴管理局党委组织部,40%提留本单位党委。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再从基层各单位党委上缴的党费中80%上缴省委组织部,20%提留管理局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基层一线和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各单位党委应在二级党委、党支部(总支)每年上缴的党费中为其留出不超过20%的使用额度,由本单位党委统一管理,在使用额度内报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一般应采取转账或电汇方式。转账或电汇至党费账户的,受款党组织必须提供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收据,并在收据上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或党费管理印章并签署经办入姓名。通过银行转账的,所收票据正面应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或党费管理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票据背面应注明党费账号;通过银行电汇的,应在客户回单联有银行和汇款人签章。转账至商用账户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签署经办入姓名。
第十九条 党费使用在党内表彰、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时可用现金方式。发放现金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包括发放名目、时间、数额等,需经办人及领取人签字。
第二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培训党员。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党员教育。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党内表彰。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品、奖金、事迹材料编印、音像制作费等。
(4)困难补助。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5)受灾补助。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业务支出。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党费每项支出,都坚持先审批、后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管理局党委下拨和使用10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书记审批,10000元以下的党委组织部集体讨论,由组织部长审批。基层党委使用5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各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党委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的党费,报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审批。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也可由同级行政财务部门代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各党支部(总支)每季度在本支部(总支)内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公示一次,公示的内容:党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月交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月应交党费金额、月实际交纳党费金额。
各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每半年书面向管理局党委组织部上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检查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次年1月上旬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单位党委都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党费存入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它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第二十七条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由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党费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党费账务管理设置三套账,即党费总账、日记账和分类明细账。记账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党费科目设立四类总账,即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支出类。
资产类(3个):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1个):暂存款。
收入类(6个):下级组织交纳,党员直接交纳,上级组织拨款,银行利息,特殊党费,其他收入。
支出类(3个):党费使用,党费上缴,党费下拨。
党费使用设6个明细科目:党员培训,党员教育,党内表彰,困难补助,受灾补助,业务支出。
党费上缴设2个明细科目:正常党费,特殊党费。
党费下拨设6个科目:党员培训,党员教育,党内表彰,困难补助,受灾补助,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发票是党费记账的原始凭证,应写清所购物的详细名称、数量,并有税检章。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非正式发票。
第三十二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医院总机:0939-8619619(号码查询)
急救中心:0939-8256120(不提供患者咨询)
患者咨询:0939-8619619(工作日)
投诉电话:0939-8619619(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