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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发布时间:2015-06-16

一、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二、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危害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环境主要包括水源、土壤, 环境空气。
二是人群主要包括:医生,护士,医疗辅助后勤人员,公众等。

三、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国医疗事业的蓬勃发展与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对滞后,使医疗废物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研究成为当前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课题。医疗废物处理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直接关系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从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愈来愈高。在医院面临现代化的今天,医院管理者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处理、管理医院产生的大量的医疗废弃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环境,保障健康。 

   加强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人群,特别是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知水平是规范医疗废物处理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由于部分医院长期以来存在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方面的隐患以及重视不够,从而引导医务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不规范操作和错误观念,导致医务人员对医疗废弃物界定及危害性认识上的模糊,造成对医疗废物分类工作不重视,使得医疗废物流入生活垃圾以及医疗废弃物中包含生活垃圾的现象都比较严重。 

    单个医院添置焚烧设备成本很大,加上焚烧过程中消耗产生的成本,对于单个基层医院而言,经济负担很沉重,这就严重影响了医疗废物处置的质量和环境保护。政府部门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的规划和投入,是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分类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采用不同的处置技术处理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以达到消毒效果好、环境污染小、处置费用低的目的。

 五、危险性废物

    环保部、发改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态和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有危险废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 分类必要性

    废物材质不一样,对人体危险性不一样废物材质不一样,处置方法不同。不同废物回收利用价值不同

七、世界卫生组织将医疗废物分为九大类

    1998年根据相关的研究成果,WHO组织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九大类,包括:1.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3.损伤性锋利物;4.药物性废物;5.遗传毒性废物;6.化学性废物;7.重金属废物;8.高压容器;9.放射性废物。

   医疗废物经过合理的分类后,根据其材质和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中国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在制订分类目录中,中国认真汲取了发达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的经验,按医疗废物的主要卫生学特征和危害性,将其分为五大类。

八、我国医疗废物分类

  • 感染性废物
  • 损伤性废物(感染性)
  • 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
  • 药物性废物
  • 化学性废物

 

九、指导思想

   通过分类,科学地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达到医疗废物减量化的目的;医疗废物经过合理的分类后,根据其材质和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依据

    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十一、特点:

    主要遵循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的精神,偏重于卫生和保护人类健康;对医疗废物的材质及后续处置中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考虑不足,可能导致大量的高分子材料、氯元素和含有PVC材质的废物进入焚烧过程,有产生较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潜在危险。

 

        十二、感染性废物1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废物对环境和人员具有较大危害,存在着较高的将病原微生物传染给与其相接触人群的风险,引起大面积的二次交叉感染,因此应严格控制。将传染病院病区生活垃圾也定义为医疗废物。

十三、感染性废物2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4.废弃的被服;

5.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十四、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十五、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 一次性医疗器械

   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十七、感染性废物3

  1.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3.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4. 废弃的血液、血清。
  5.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十八、 病理性废物1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病理性废物主要考虑在诊疗过程中产生
  •    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和医学实验动
  •    物尸体,也包括病理性标本,基于伦理
  •    道德观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大型人体

   残肢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病理性废物2

  •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可能具有感染性

       病理性废物3

  • 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和尸体。
  • 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正常产妇放弃的胎盘。

 

 

       损伤性废物1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主要考虑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锐利器具,各种针具,手术器械、玻璃安瓿和其它玻璃物品等,离开医院后,如不进行有效管理,也极有可能对废物处理处置人员和普通民众造成身体伤害,并进而引发相关疾病的发生。  

       损伤性废物2

  • 医用针头、缝合针。
  •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可能具有感染性

      药物性废物1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药物性废物主要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一般性药品,致癌、致畸、细胞毒性和遗传毒性及血液制品的批量过期药物,病人使用后残余的药物;此类废物对人群和环境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如果处置不当,直接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进入环境后有可能污染土壤,水体或空气,更有甚者,有些不法人员直接收购药品,经过包装后,再次流入社会,造成对病人的极大危害;

      药物性废物2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 3.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 4.可疑致癌性药物,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 5.免疫抑制剂。
  • 6.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1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

    化学性废物主要指医用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医疗机构化验室和有关医学实验室废弃和使用后的试剂等,含汞类废物被划归在此类废物中。

化学性废物1

  •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弃药品包装要遵循以下原则:

  • (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

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

   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         21号

     死胎的处置

  • 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置权。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胎盘的处置

  •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盘

 

  • 签知情同意书
  • 医疗废物核心
  • 考虑医疗废物分类时,一定要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五.医疗废物分类原则

  • 1、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原则,结合所在地的处置方法分类收集。做到同 种处置方法的废物放入同一种包装容器内,以减少包装容器的使用,尤其是一次性包装容器的使用。
  • 2、各种包装容器均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3、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 ¾ 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放入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并密闭运送。每 个包装容器均就有中文标签,说明该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种类、产生时间等信息。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4、尽量减少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或非塑料的一次性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5、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6.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6.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生活垃圾也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

7、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六.管理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医疗废物相关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分类的管理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做好相应记录与资料保存。

 

         包装容器及警示标志

        包装容器及警示标志

            不可回收的感染性废物

黄色带盖垃圾桶

套专用黄色垃圾袋

专用标签扎口

桶上贴医用垃圾标识

包括
原则: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用品

①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输血袋、透析器、透析管路、介入导管、阴道窥器、引流装置、吸痰管、呼吸管路、氧气面罩、雾化器、鼻导管、导尿管、集尿袋等;托盘、口镜、换药碗、手术衣、手术大中单、隔离衣、帽子、口罩、手套、实验室使用的塑料试管、滴管、吸管、离心管、压舌板、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绷带及其他各种敷料;污染报废的被服等。其他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

②实验室产生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放入。

③需要用双层黄色废物袋的:A、特殊感染(朊毒体、气性坏疽及不明原因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B、有溢出可能的感染性废物(如未加盖血液标本、输血袋、引流袋等)。C、隔离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

注:输血袋应单独收集于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内,送血库清点登记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原则:高危的、有溢出的

  • 其他实验室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作为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 其他实验室的体液标本(如胸腹水、脑脊液、尿液)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可回收非锐器废物

灰色带盖垃圾桶

套蓝色垃圾袋

桶上贴可回收垃圾标识

包括

 

 

  • 未污染的输液袋、输液瓶、一般药物小药瓶、消毒剂瓶、各种外包装。
  • 注:由保洁公司回收后再分类。

原则:加药注射器、输液器目前还不能回收!!!

原则:便于回收,与医疗废物有所区别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 要与回收厂家签合同,了解其用途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 卫办医函〔2004〕338号
  •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不可回收的锐器废物
  • 包括:各种金属利器: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口腔科镊子、探针、骨科内固定物、废弃的手术器械、载玻片、盖玻片、玻璃试管、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玻璃安瓿。
  • 注:选择合适规格的锐器盒,装满3/4封口转运。

原则:玻璃试管没有破碎的可以放入感染性废物袋里

可回收锐器废物(玻璃安瓿)

  • 硬质纸盒
  • 套蓝色垃圾袋
  • 桶上贴可回收垃圾标识
  • 原则:如果没有出口仍作为损伤性废物放入锐器盒!!!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生活垃圾(生活区、办公区)

  • 灰色带盖垃圾桶或纸篓
  • 套蓝色垃圾袋
  • 桶上贴可回收垃圾标识

包括

  • 生活、办公垃圾
  • 注意
    • 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尿片、卫生巾、卫生纸等生活用品;
    • 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按生活垃圾处理;
    • 一次性的枕巾、无纺布、外包装
    • 化学冰袋、鞋套、袖套、皮肤清洁巾、擦手巾
  • 原则:看不出来是医疗用品的
  •  感染性疾病科的除外!

常见问题

枪头浸泡

枪头未放在锐器盒里锐器盒里、放袋子反复用!

放非锐器

锐器盒存放它物

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 张伟华

医院总机:0939-8619619(号码查询)
急救中心:0939-8256120(不提供患者咨询)
患者咨询:0939-8619619(工作日)
投诉电话:0939-861961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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