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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和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补助县”)。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二章  选聘(续聘)、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精准自愿、精准落地、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最多安排一人参与管护。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重度、极重度残疾人不得选聘。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同时,生态护林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根据选聘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应制定统一的申报表。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极重度或重度残疾、长期外出务工等问题,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

    (四)公示。村两委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结果要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协议可参照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县(市、区)统一制定。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县(市、区)或乡镇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职责、聘用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原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县扶贫办要及时反馈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通知所在村及本人,并列入档案管理。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一)健康原因;

    (二)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

    (三)主动要求退出;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五)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六)家有财政供养人员;

    (七)触犯法律;

    (八)异地搬迁;

    (九)其他不能胜任生态护林员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牧草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自然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村两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案件查处;

    (三)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但必须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面积和四至界限,做到范围界线清楚、管护责任明确。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资源、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标准。每个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湿地、草原、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资金分配方案,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台账,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下达资金,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扶贫办负责监督、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市(州)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扶贫办对应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聘(续聘)、解聘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续聘)、解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核乡镇选聘(续聘)结果等信息并逐级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真实、准确地建立县级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定和确认,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导村两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建立乡级台账、及时更新,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7000-8000元,结合乡镇工作实际以“一卡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兑付,“一卡通”姓名不是生态护林员本人的,必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安排不超过3%的资金,或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

    第二十条  健全生态护林员的档案。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民。年度选聘(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档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劳务报酬兑付、日常管理等关键程序都要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部门应对生态护林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并将检查结果联合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根据市(州)上报的情况安排抽查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人员选聘(续聘)、解聘及动态变化管理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聘(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 培训情况;

    (三) 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合同签订情况,管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四)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五) 档案管理、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台账建立和动态管理情况;

    (七) 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八) 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和反映的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脱贫攻坚政策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不符合选聘(续聘)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要分别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要做到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参照本细则制订完善考核办法,逐级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之日前已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仍适用2018年印发的《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甘林发〔2018〕126号),直至一年的管护协议到期后废止。本细则施行之日后选聘(续聘)的生态护林员适用于本细则。

责任编辑: 白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