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场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组织开展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是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有效途径。为切实做好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提高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林场协会受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委托,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
第三条 省级林场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中国林场协会根据发展现代林业的总任务和林场改革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结合林场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提出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由省级林场主管部门推荐,中国林场协会审核,选择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国有林场作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的接收林场。接收林场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取得成绩、主要特点等信息在《中国林场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参加挂职锻炼人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热爱林场事业、熟悉林场管理、年富力强的现任场级干部和优秀后备干部。
第七条 中国林场协会在每年第四季度就参加挂职锻炼的人员规模、接收林场下达指导性计划。
第八条 省级林场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落实参加挂职锻炼的人选,填写《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申请表》,由当地林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经省级林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中国林场协会秘书处。
中国林场协会秘书处在与接收林场及有关省级林场主管部门协商衔接协调后,确定报名参加挂职锻炼人员的具体接收林场,并函告有关省级林场主管部门和相关林场。
第九条 每期挂职锻炼的时限为3—6个月。具体时间由挂职锻炼人员派出林场与接收林场协商确定。
第十条 接收林场应成立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关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
第十一条 接收林场根据挂职锻炼人员原任职务、工作经历、业务专长及本人意愿等情况,研究确定挂任职务。原则上安排挂任实职(副场长、场长助理等),参加接收林场的管理,协助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林场对挂职锻炼人员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制定挂职锻炼计划,建立完善考核管理等制度,在工作上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人员应自觉遵守接收林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实践锻炼,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深入研究思考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真正得到锻炼提高。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期满,挂职锻炼人员要对个人挂职锻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接收林场要对挂职锻炼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个人汇报材料和书面鉴定,由接收林场交挂职锻炼人员派出单位,并报有关省级林场主管部门和中国林场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接收林场应为挂职锻炼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在挂职锻炼期间发生的住宿、饮食等费用,由派出林场与接收林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接收林场与挂职锻炼人员派出林场之间,应建立多方面的联系,优势互补,相互学习,互为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接收林场应加强自身建设,为挂职锻炼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中国林场协会将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对培训基地建设给予尽可能地支持。
第十八条 对条件具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做出突出贡献的接收林场,由中国林场协会授予“全国林场场长培训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在国有林场场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培训基地林场、挂职锻炼人员派出省区,由中国林场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林场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国林场协会)
责任编辑: 白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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