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防灾减灾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预算安排、资金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级补助的用途、规模、期限、绩效目标严格执行省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不得变更和超预算。
第五条 省级补助分为本级支出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本级支出是指省林业厅及其直属单位为完成专项任务而形成的有关项目支出;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补助拨付市县用于补助地方政府开展林业专项业务工作而形成的支出。
第六条 省级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补助采用因素法结合项目法分配。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外,其余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市县,由市县根据当地林业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因素的选择要以客观因素(资源量)为主,占比80%;绩效考评等其它因素占比20%。
第七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由省林业厅根据预算批复于5个工作日内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州和省直单位做好省级补助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安排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组织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申报的省级补助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关,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于每年项目申报指南发布15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厅报送省级补助申请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省林业厅。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省级补助安排、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效益情况和资源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省级补助数额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省林业厅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省级补助总结,包括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年度计划等。
第九条 省林业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市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初步筛选确定省级补助项目入库建议,于项目申报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省级补助分配建议方案,提交省林业厅项目资金会商会议研究。
第十条 省林业厅根据会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拟定省级补助分配计划,由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按林业厅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并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农户的补助资金,应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折统”直接兑现到户。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省级补助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省级补助的使用中,各单位要分项目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减少存量资金,定期开展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省级补助,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一律收缴省级财政国库统筹安排。
第三章 林业资源保护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资源保护资金旨在加强对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测和遏制荒漠化趋势,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改善基层林场造林站生产生活条件等。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防沙治沙、造林补助、林场造林站补助等4个子项目。资金投入以引导和奖励为主要形式。
第十五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资金用于支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调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及监测,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试点等工作,对地方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保护(宣传)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调查所需劳务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简易监测站点建设、伤害补偿、疫情防治、宣传培训、方案编制和绩效考评等费用。
第十六条 防沙治沙资金用于河西走廊三大内陆河流域沙化土地治理及毛乌素沙地治理,集中补助24个重点沙区县(市、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沙区植被保护、治沙造林、治沙优化模式基地及封育示范基地建设、防沙治沙项目检查验收、方案编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七条 造林补助用于宜林地资源丰富、成活率高、造林质量好、集中连片、便于管理的国有林场造林和优良乡土树种造林、乡村造林、重点区域绿化等。要求所选树种抗性突出、适应性强,采取先进抗旱保水造林新技术,具有一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能有效提高本地森林覆盖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整地、种苗、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 林场造林站补助资金主要补助纳入全省国有林场管理序列的国有林场,用于改善基层站点管护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开展特色林业生产发展等工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造林站(点)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及改造,引导特色林业生产发展等方面。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旨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林业新技术的支撑作用,发展林业产业,壮大绿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包括林果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油用牡丹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与示范等4个子项目。
第二十条 林果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苹果、核桃、花椒、葡萄、枸杞、樱桃、油橄榄、枣、桃、梨、杏等特色优势树种的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提质增效示范基地建设等。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苗木购置费用,购买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费用,与基地建设相关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支出,小型生产设备及机具购置费用,有害生物防控费用,果农技术培训费用,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自查及绩效评价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3%。
第二十一条 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发展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户(须以乡镇或村组织申报)。扶持范围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购买种苗、禽(畜)苗等,建设围栏、棚舍及水、电等基础设施,购置小型林业生产设备及林机具,农家乐、森林人家改造提升及技术培训,疫病防控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技术培训、开展检查验收等间接费用,但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3%。
第二十二条 油用牡丹发展资金优先在自然条件好、发展积极性高的最佳适生区,选用抗性强、品质佳的优良品种发展油用牡丹种苗基地和种植基地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植示范基地建设,油用牡丹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编制实施方案、开展检查验收等间接费用,但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3%。
第二十三条 林业科技推广与示范资金重点扶持开展林业实用技术转化、示范、培训以及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等。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优良品种的繁育、购置,乡土树种及野生花卉的选育,现代保水抗旱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高海拔、干旱、半干旱河谷地带造林技术推广,黄土高原干旱、半干旱地区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推广,干旱区、沙区、荒漠区植被恢复与治理技术的推广,科技宣传培训及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和绩效考评等。
第五章林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旨在提高全省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包括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生产救灾等3个子项目。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资金重点支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安全隐患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大程度减轻火灾损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应急通道、防火道路、瞭望塔、取水点等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储备防扑火机具等森林防火物资,防火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以控制突发灾害和重点区域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为目标,重点支持市州、县市区及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的蛀干害虫、食叶害虫、鼠(兔)害、病害、经济林病虫害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剂(药械)购置、防治作业、防治技术培训以及监测预报及发生危害情况调查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沙尘暴、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的管理过程。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和“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的原则,建立省级补助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省级补助工作任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方面的完成情况和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进行考核和运用,要实现绩效考评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市州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和单位的绩效初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将自评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按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子项目,委托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奖惩机制。对项目执行中达不到绩效目标要求,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和单位,在以后年度酌减资金安排。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厅负责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资金分配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13〕11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植树造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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