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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补助我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林业厅报送资金需求和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补助标准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投资标准确定。

(一)国有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及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管护总支出的14%。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是指用于管护站(点)、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森林巡护、防灾减灾、资源监测等设备购置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除森林消防专业用车外严禁购置车辆。

工程实施单位因体制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不需要列支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的,或保障人员经费有剩余的,可将人员经费调整用于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资源监测、信息化管理、补植补造等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具体调整原因和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厅备案。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规定兑付落实,其中用于个人或村集体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70%,用于管护支出部分不高于30%。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按照《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经批准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公益林地除外)保护与管理的支出,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一)管护补助支出。

1.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对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补助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资源监测、档案管理、管护基础设施、验收培训等方面。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90%;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公益林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档案管理等方面。

6(二)公共管护支出,按每年每亩0.25元安排,省上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九条  实施单位用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建设管护站(点),要编制实施方案,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批复、建设、管理程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站(点)建设项目库,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一)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

1.补助对象: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2.补助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助600元,采穗圃每亩补助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助100元。

(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的国有育苗单位,优先支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

2.补助标准:木本油料树种每株补助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补助0.2元,草本药材每亩补助200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申报任务时要提供育苗技术、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连续经营良种苗木生产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助。

人工营造乔木林、灌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林木、竹林每亩补助100元,“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每亩补助2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100元。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抚育采伐、补植、退化林修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浇水、施肥、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理顺完善林场职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修复、长期聘用人员一次性安置等改革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省上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责任编辑: 白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