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期
第五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八条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退耕还湿不得将国家划定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补偿对象主要是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用于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资金不得用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支出。
第二十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以及实施方案编制、工程监理、招投标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一)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业队伍建设、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购置药剂、药械、工具,除害处理的人工和燃油费,检疫检验材料、小型器具,防治示范区(点)建设,防治技术培训,病虫情况调查及试验研究经费等。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1.补助范围: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2.支出内容: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加强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资金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的国家公园建设,庙台槭等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六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四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二十五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制定;推广的技术成果需经过专门机构认定登记,在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入库并取得成果库号;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一)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二)贴息率: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按中央财政年贴息率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州林业贷款实际情况,制定贴息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四)实行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对所有贷款项目进行承诺,对所有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所有林业贷款贴息项目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主要扶持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它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各级林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大户等。
(二)补助范围:优势特色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林业技术推广、科学技术攻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专用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省级检查验收等。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八条 每年4月30日前,由省林业厅下发计划任务申报通知,组织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按照本辖区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结合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对所报计划任务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汇总审核所辖县区(单位)申报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任务计划,从严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可靠。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要于6月1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申报文件,任务计划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提出下年度全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申请数额,商省财政厅后,于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驻甘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结合项目法分配。其中:森林资源管护、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结合项目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确定的任务计划和甘肃省林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为依据,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任务安排量不得超过申报面积。
(二)资源状况(权重25%),以甘肃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为依据,坚持任务资金分配符合资源现状。
(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各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任务完成质量差、问题多的单位调减任务,任务质量完成高、成效好的单位调增任务。
(四)政策因素(权重5%),以省委、省政府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五)财力状况(权重5%),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林业厅按照各地、各单位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提出分配计划,商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省林业厅将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到市州和省级直属单位,并下达通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根据辖区内林业建设实际和县区(单位)需求,及时将任务和资金分配到县区(单位),并报送省林业厅汇总;省林业厅汇总审核后报财政厅,由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甘林计函〔2015〕181号),坚持属地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设置、合理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分解下达资金计划时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滚动安排。
第三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30日内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县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批复文件要及时报送省林业厅备案,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省属单位的项目由林业厅负责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汇总编制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各市州在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八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购置的资产,要严格按省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资产配置预算、购置审核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和处置资产。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州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日常监督,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上报相关情况;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中各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现行标准,若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涉及的省级配套资金,以及用于军事管理区、省直其他单位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13〕152号)、《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05〕126号)、《甘肃省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1〕110号)、《甘肃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85号)、《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86号)、《甘肃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95号)、《甘肃省森林公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12〕9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白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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