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中国森林旅游节,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森林旅游绿色创新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森林旅游节(以下简称“森林旅游节”)的组织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旅游节是依托我国丰富的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自然资源,通过加强展示、推介、宣传和交流,进一步引导森林观光、森林体验、森林养生、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森林旅游新业态发展,为扩大林业社会影响、促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第三条 森林旅游节经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办。必要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按规定申请与相关部门或者举办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第四条 森林旅游节由举办城市人民政府、举办城市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承办。
第五条 森林旅游节坚持“绿色创新、开放共享、持续高效、节俭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森林旅游节每年举办一届,每届森林旅游节确定一个主题。
第七条 森林旅游节使用专用节徽、节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主任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为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森林旅游节举办城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其办公室。
第十条 每届森林旅游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其方案由组委会办公室和执委会研究提出并报组委会批准。
第三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行使组委会职责,开展以下工作并将相关事项报请组委会批准:
(一)审定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
(二)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举办森林旅游节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是:
(一)推荐森林旅游节举办城市;
(二)组织拟订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
(三)制定分工计划,明确相关活动的责任单位;
(四)审定重要专项活动的方案;
(五)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分别在北京和举办城市);
(六)负责总体指导、协调、监督、宣传等工作;
(七)履行森林旅游节报备、总结及其他程序性工作。
第十三条 执委会及其办公室接受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为举办森林旅游节提供基础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制定分工实施方案;
(二)提供森林旅游节所需活动场地,包括展示、会议、论坛、文化体育活动等所需场地;
(三)为各责任单位与当地相关方面沟通提供协调服务;
(四)落实住宿、餐饮、交通、安全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五)协助组委会办公室在举办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负责加大森林旅游节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文化体育活动,邀请媒体广泛参与森林旅游节宣传报道;
(七)制定森林旅游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森林旅游展示、推介等事项;
(二)组织地(市)、县(区、市)、各类森林旅游地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广泛参与森林旅游节相关活动;
(三)组织开展森林旅游节及相关活动的宣传。
第十五条 其他各责任单位根据分工计划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确定森林旅游节承办城市采用申办制度,每届森林旅游节的申办时间截至前一年的8月底。
第十七条 申办城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森林旅游发展基础;
(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节承办工作,能为活动举办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具备举办大型活动的基础条件;
(四)申办工作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可。
第十八条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承办森林旅游节的初步方案;
(二)基础保障承诺函(内容主要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7个方面);
(三)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办材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研究提出评估意见,经组委会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考察评估主要内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办条件。
第二十条 森林旅游节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开展的、有代表性的重大森林旅游活动,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可以纳入当年森林旅游节系列活动范围,但原则上活动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二条 森林旅游节有关备案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出席、涉外活动等按照《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森林旅游节开幕前两个月在北京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开幕前一个月在举办城市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森林旅游地在森林旅游节活动期间开展门票优惠及相关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旅游节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度3月底前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活动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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