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中央财政营造林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局党组“管理提升年”活动安排,依据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管理办法。现将4个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梳理解读如下。
一、《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办法》的制定依据、森林抚育的概念、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概念、项目安排原则、项目实施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的抚育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项目申请条件、申请和下达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备案、变更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在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施工作业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内容。
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项目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内容和检查验收程序。
第八章第二十六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项目信息档案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十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提出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及期限。
二、《甘肃省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第一条到第四条明确了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项目补助范围、安排原则。
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项目申请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项目申请和下达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和备案审查做出了详细说明。
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施工及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第二十一条检查验收明确了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中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承担的任务及职责。
第八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信息与档案管理作出要求。
第九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及期限。
附件对造林补助项目合同格式进行了规范。
三、《甘肃省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中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承担的任务及职责。
第二章第四条为制定技术标准所引用的标准。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造林(低产低效林改造)小班面积核实标准、小班合格标准、小班保存标准。第十条明确了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
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县级自查的方式、主要内容、因子、方法及自查成果提交。
第四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复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因子、方法及复查成果提交。
第五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省级核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因子、方法及核查成果提交。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考评内容、考评形式和评分标准。
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各项指标的计算和统计汇总方法。
第八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及期限。
四、《甘肃省珍贵树种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树种选择范围、培育方式。
第二章第五条明确了项目申请条件。
第三章第六条至第八对项目申请、审核和下达程序进行规范。
第四章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作业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上报时限和审批程序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章对资金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第十五条至十八条明确了县级自评、省级考评中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承担的任务及职责。
第八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对信息与档案管理作出要求。
第九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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