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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专用标识范围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423@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附件:1.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3.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